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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8类情形免收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5 浏览次数:891
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肥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登记费80元/件。

  相关负责人透露,办理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时,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6大板块,收费标准为550元/件。

  不动产登记保障购房人权益

  根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

  记者获悉,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费用。

  同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费由申请人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及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负担。此外,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8类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记者在通知中看到,今后8类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具体包括: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同时,有4类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分别是: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