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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经营倡议书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5 浏览次数:856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168号)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合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联合会员单位,共同向全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倡议:

  、严格执行调控政策。不捏造、发布、传播涨价信息,不参与炒房、垄断房源,不制造恐慌气氛,不错误解读调控政策;不引导、不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明、假离婚等非法手段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政策    

  、规范承接经纪业务。不为没有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和其他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类型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两证”(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齐全、具备“两书一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合同),不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无法提供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的,不接受居间委托业务。

  四、规范门店公示内容。在门店明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公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公示举报、投诉电话。

  、收费明码标价。对接受委托出售、出租的房源明码标价,在门店醒目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须单独标价,不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不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六、严格执行网签制度。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平台签订买卖合同。未经当事人同意,不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七、不隐瞒真实交易信息。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引导、不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骗取税收优惠。  

  、充分提示房屋权属及交易资金等潜在的交易风险规范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按照缴税记录,核查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并有义务提醒购房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严格执行交易资金托管,不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要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有关房地产经纪人签名的规定不冒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办理经纪业务;不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规范金融服务。不违规从事任何形式的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相关金融服务;不引导、不协助购房人骗贷和骗提住房公积金;发现违规金融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希望各会员单位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积极响应本倡议,共同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而努力。